江苏省关于疫情工期/江苏省疫情防控期间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相关政策问答

kewayi 4 2026-04-20 22:27:34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壹〗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适用范围: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 ,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 。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

〖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伍〗 、停止实施的文件: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这两个文件 。

疫情当下,工程项目面临的问题,有哪些解决政策?

〖壹〗、疫情当下工程项目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工期延误、成本增加 、采购融资建设运营受阻等 ,解决政策主要依据比较高院、住建部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涵盖工期顺延、费用分担 、成本处理等方面。具体如下:工程项目面临的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行业对人流、物流依赖程度强,时效性要求高。

〖贰〗、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计取范围与标准;人工材料费用波动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可抗力原则下工期与损失的合理顺延 。建议从业者持续关注政策动态 ,结合项目实际灵活应用,并通过协商谈判化解争议。

〖叁〗 、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建筑工程人员补贴 对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建筑工程人员,如建设方舱医院、隔离点等项目的施工人员 ,根据接触病例的情况,补贴标准有所不同。直接接触病例的防控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建筑工程人员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的发放依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应将工期顺延

〖壹〗、因应对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南昌市:城建局发布的紧急通知也指出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将约定的工期顺延。

〖贰〗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 。

〖叁〗、疫情能导致工期无责顺延。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期延误,这种延误被视为《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显然符合这一标准 。

江苏省疫情工程可以延长有政府文件吗

江苏省疫情期间工程延长有政府文件支持。在江苏省,针对疫情期间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延期复工或停工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明确文件 ,支持合理顺延工期。

赶工费承担的法规依据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后,若发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 ,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停止实施的文件: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这两个文件 。

复工后需要赶工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复工后需要赶工的 ,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但需满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条件,且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时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费用 ,应计入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观点:赶工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 。

一)双方协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 ,且双方对赶工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的。因赶工费如何承担属于双方约定的范畴,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对赶工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的 ,不管是原施工合同还是赶工前协商的补充协议,都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二)定额法 。

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 、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 ,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 ,那就要支付赶工费;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 ,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 。

住建部新冠疫情放开施工工期怎么算

综上所述 ,住建部关于新冠疫情放开后施工工期的计算,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工期顺延的处理。

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 ,可计入工程造价。这一规定为工程项目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费用支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助于保障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减轻参建单位在防疫方面的经济负担 。指南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不可抗力与工期: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第5号) ,施工单位需关注合同索赔时效。停复工问题(第6号)、工期顺延落实(第17号)需按合同程序处理 。费用细化:复工土方施工额外费用(第4号)、材料替换问题(第12号)等专项场景。企业管理费调整(第8号) 、人工费确认方法(第9号)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住建部多次明确,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政策背景与目的 住建部办公厅在2020年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中 ,首次明确提出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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